太阳集团tyc4633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1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阳集团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统考统招、并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三条 凡太阳集团按照全日制本科学生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太阳集团tyc4633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主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新生须经全面复查合格后,方可注册取得学籍。如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在复查期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中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教务处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需回家治疗,其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提交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者,可向学校申请入学,并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前两天内,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每
学年注册时,学生必须先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凡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学生,不准他人代为注册,须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经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批准,按旷课处理。逾期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因不按规定缴纳学费、不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缴纳学费而造成未按时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生注册后,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的学籍证明。经学校批准后,所选的各门课程和各类学习环节取得的成绩和学分方有效。
各学院办公室应在每学期开学上课第一天上午将报到注册情况报教务处。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期
第八条 本科各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以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准。学生可向学校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延长修业期累计不超过两年(含休学),学生在延长修业期内应办理注册手续。
第九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期内,可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第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应予退学。
第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四章 交换生(或交流生)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参加学校交换(或交流)项目学生在其它高校学习期间,太阳集团保留学生学籍。派出之前,学生需办理相关手续,毕业当年在其它高校学习的学生需办理学籍信息核对工作。
第十三条 每批交换(或交流)项目实施前,负责项目的管理单位向教务处提供学生名单;项目结束后,负责项目的管理单位向教务处提供返校学生名单。
第十四条 项目结束后,学生必须按时回校,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归者,依据太阳集团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学籍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因未修够对方高校学分要求需要延期返校者,需在负责项目的管理单位办理延长在对方高校学习期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因故必须终止其它高校学习者,必须首先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提前返校。
第十六条 学生在其它高校学习期间,如发生学籍异动、违纪、违规等情况,由负责项目的管理单位与对方学校共同处理,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回校后,需向教务处提供本人在对方高校学习期间的学业表现情况材料。
第十七条 学生在申请赴对方学校交换(或交流)学习之前,因充分了解对方高校的专业设置,选择与本人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学习,因对方高校专业设置等特殊原因必须调整专业的学生或在太阳集团就读专业为大类培养的学生,应参照《太阳集团tyc4633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细则》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五章 交换生成绩管理
交换生成绩管理请参照《太阳集团tyc4633本科交换生成绩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章 选课、考核与成绩记载
选课详见《太阳集团tyc4633本科生选课管理规定》
考核与成绩记载详见《太阳集团tyc4633本科生成绩管理规定》
第七章 免听与免修
第十八条 允许学习成绩优秀(主干课程平均成绩≥85)的学生申请自学,经导师审核同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教学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免听某些课程的部分内容。批准免听者仍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和期末考试,并按成绩考核规定登记成绩。
第十九条 对成绩特别优秀(主干课程平均成绩≥90)或学有所长的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者,在开学两周内可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交学习笔记和作业以及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和免修理由,由学生所在学院与开课学院审核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手续参加免修考试,并按成绩考核规定评定登记成绩。
第二十条 下列课程(环节)不得申请免听、免修:
(一)政治理论课、德育课、军事理论课和体育课(学生因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可免于跟班上体育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等。
(二)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不属旷课性质者)累计达到或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批准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个学期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三条 凡休学的学生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有特殊情况者需提供家长本人书面同意材料,经学院负责人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由教务科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一周后由学校直接执行办理其休学程序,要求学生离校。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休养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证明已恢复健康,才能复学。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者必须出具指定心理咨询点或医院的康复证明。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教学负责人审查同意,教务处批准,由教务科办理复学手续,批准后方可复学注册。
(三)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四)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或未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而不复学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章 编班与学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为了加强学分制下的学生管理,每学年结束后的暑期对学生获得的学分进行测算,根据测算结果学对生进行编班;
(一)前两个学年所获得的学分数低于毕业要求所规定总学分数的33%者,应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相应班级进行学生管理。
(二)前三个学年所获得的学分数低于毕业要求所规定的总学分数的57%而高于33%者,应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相应班级进行学生管理。
(三)前两个学年所获得的学分数低于毕业要求所规定的总学分数的33%而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相应班级进行学生管理的学生,在第三学年末所获得的总学分数超过毕业要求所规定的总学分数的67%者,可以编回原专业班级进行学生管理。
(四)对于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可参照《太阳集团tyc4633本科生提前毕业管理暂行规定》,经本人申请,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同意,教务处批准,可编入上一年级同专业班级进行学生管理。
(五)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相应班级累计变更次数不超过两次。
第十章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在一个学期内所获得的学分数少于培养计划规定学分数85%者,给予退学警告。退学警告由各学院负责处理,并将退学警告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凡属第六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以及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一个学年内所获得的学分数少于15个学分者;
(二)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休学达两年,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三)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四)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二十九条 退学学生由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上报学校,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下发退学决定书。由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办理离校手续,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退学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十一章 转专业与转学
转专业管理请参照《太阳集团tyc4633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实施细则》。转学管理请参照《普通高校学生学校管理规定》。
第十二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劳动、军训等各教学环节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并获准。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
第三十二条 一学期内学生累计缺课达本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十三条 各门课程作业或实验等有四分之一未完成者,该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十四条 无故缺做的实验,原则上不予补做,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十五条 课程设计未通过者,不能参加该课程期末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三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德、智、体合格,在规定学制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环节、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并取得规定的各类有效学分,按规定缴纳并结清学费,准予毕业。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到所在学院领取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毕业证书的书写内容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毕业资格审核合格之日。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内未修完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所获得的学分数大于等于教学培养计划规定总学分数的85%,可获得结业证书。申请结业的学生,在期末考试结束后,到教务网站上下载结业申请表,填写后交学院教务,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学负责人审核,由学院教务汇总后交教务处。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符合结业条件的学生到教务处领取结业证书。
取得结业资格者,可在离校后两年内,向学校申请修读不合格课程或申请参加期末考试,考试合格并取得毕业资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九条 凡符合《太阳集团tyc4633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并取得毕业证者,授予学士学位。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到所在学院领取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且未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可获得肄业证书。申请肄业的学生,到教务网站上下载肄业申请表,填写后交学院教务,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学负责人审核,由学院教务汇总后交教务处。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到教务处领取肄业证书。肄业离校的学生,不能申请参加返校考试。
第四十一条 在校二年级成绩优良(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CET4成绩不低于425分,且无处分纪录)的本科生,确有余力者,可申请修读双学位。具体办法请参看《太阳集团tyc4633本科生修读双学位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以及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四章 申 诉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等学籍处理若有异议,可向太阳集团tyc4633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太阳集团tyc4633留学生(本科)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太阳集团tyc4633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来源:土木学院